五、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十
二份經轄區內區公所初審後轉報主管機關辦理:
(一)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如附表一
)。
(二)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土地使用清冊(如附表二)
。
(三)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捐贈書(如附表三)(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
定後,願無條件捐贈」)、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
地使用同意書(如附表四)、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一零四條規定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違反區域計畫法或其他有關法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之罰款繳納收據。
(五)土地登記謄本及經土木或測量技師簽證之實際使用面積現況測量
圖。
(六)標示現有建物基地位置之位置圖、地籍圖謄本。
(七)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者,法人登記證書及報備有案之捐助或組
織章程影本;申請人為募建寺廟者,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
表,但未完成寺廟登記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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