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宗字第 10730536500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十
    二份經轄區內區公所初審後轉報主管機關辦理:
  (一)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如附表一
        )。
  (二)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土地使用清冊(如附表二)
        。
  (三)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捐贈書(如附表三)(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
        定後,願無條件捐贈」)、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
        地使用同意書(如附表四)、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一零四條規定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違反區域計畫法或其他有關法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之罰款繳納收據。
  (五)土地登記謄本及經土木或測量技師簽證之實際使用面積現況測量
        圖。
  (六)標示現有建物基地位置之位置圖、地籍圖謄本。
  (七)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者,法人登記證書及報備有案之捐助或組
        織章程影本;申請人為募建寺廟者,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
        表,但未完成寺廟登記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