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 3日高雄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55826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關於整編門牌:
  (一)整編時機:
        1.依據鄉(鎮、市)公所來函建議。
        2.徵詢及訥言地方各界反應事項。
        3.依據民意代表建議及交辦事項。
        4.各戶政所因新闢道路及原編門牌順序重複、混亂或不合規定時
          ,為戶籍管理之需要應予整編者。
        惟上述時機,仍應視戶政事務所業務及工作負荷情況,配合鄉(
        鎮、市)公所、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時一併辦理,以達簡政便民
        之效果。
  (二)整編計畫:
        1.各戶政所應全面清查已編釘門牌之房屋,因道路拓寬、擴建、
          違建拆除與實際狀況不符或更改路、街、巷、弄名稱或附號過
          多,造成門牌紊亂需加以整編之地區,戶政事務所應將整編門
          牌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畫。
        2.戶政事務所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如邀請當地居民村里鄰長
          、民意代表等協商同意)並會同鄉(鎮、市)公所後,將整編
          工作計畫提報本府核定。
        3.「整編門牌計畫要點」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點:
       (1)主要法令依據。
       (2)整編門牌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日期。
       (4)工作量(戶數)。
       (5)門牌相關經費。
       (6)其它確需上級核定之事項。
       (7)必要之圖表。
  (三)整編前作業流程及任務編組:
        1.整編前擬訂「整編作業實施計畫」報請本府核定。
        2.各戶政所依門牌整編範圍及工作量,動員全所人力加以分組,
          並分別指派有經驗之幹部或承辦員負責各組工作,由主任及秘
          書全程督導。
        3.整編前應派員實地測量住戶房屋之間距及留意房屋座落方向,
          依實際繪製草圖;製圖時應留意舊門號之順序,避免顛倒或錯
          亂。
        4.里鄰實例圖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里鄰門牌資料表,須進行核對工
          作;圖表不一致時,以紅筆註記確實補正或刪除。
        5.依序再將有關新門牌號依圖為據標示,仍應注意新門牌號順序
          ,避免顛倒或錯亂。
        6.戶政事務所應於整編生效前,挨戶核發門牌整編通知單及張貼
          粉紅色紙質臨時門牌,可同時標明新舊門牌號,俾及早發現錯
          漏;另讓民眾瞭解整編後新門牌號,避免日後紛爭。
        7.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號於清檔後登錄新門牌號於電腦暫存檔案,
          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轉檔及通報作業,惟如遇公職選舉
          ,其整編應於選舉日前四個月完成及生效。
  (四)整編後通報及簿證改註:
        1.整編生效後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本府,由本府轉送各
          有關機關如:縣議會、縣警察局、鄉(鎮、市)民代表會、鄉
          (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分駐(派出)所、郵局、電信
          、稅捐、國稅、健保、勞保、地政、監理、自來水、電力公司
          、農(漁商)會、縣記者公會、退除役官兵榮民服務處及本府
          建設局等改註有關住戶住址。各機關如須民眾提供住址整編證
          明文件時,應以戶籍謄本為主,如戶籍謄本無記載資料,始可
          要求民眾請領整編證明。
        2.戶口名簿、身分證之註記,除自門牌整編日起,利用受理申請
          機會當場辦理外,應填妥通知單分發各住戶,依排定日程派員
          分赴各鄰或各戶辦理。
        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依簿證「住遷記事」欄規格
          ,加蓋【0年0月0日整編】章戳,並填寫新址。
        4.各住戶因門牌整編改註簿證需換領時,免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
          名簿工本費。
        5.門牌整編證明書無使用期限且不收取費用。
  (五)整編後門牌之釘掛:
        1.門牌工本費依經費來源,得向住戶收取工本費或免費製發,如
          收取工本費者應當場給據。
        2.門牌之訂製,戶政事務所應於生效日後,將新門牌號按順序列
          印名冊,報本府統一辦理招標或自行招商招標。
  (六)人員遴選及訓練:
        1.整編門牌工作內容繁重,承辦得力與否,直接影響整體縣譽,
          承辦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法令規章,且能刻苦耐勞不厭繁瑣者。
          戶政事務所如無適當人員時,應逕行洽請其它戶政事務所,予
          以指導協助。
        2.本府戶政科主(承)辦人員應善盡指導各戶政所並負協調及彙
          整之責,得視業務需要召集有關戶政事務所舉辦門牌整編講習
          ,澈底溝通觀念,同心協力完成是項工作。
  (七)整編獎勵標準:
        1.為獎勵如期完成門牌整編人員辛勞得力,其獎勵標準規定如下
          :
       (1)整編戶數達三百戶以上者,督導人員記功乙次,主辦人員記
            功乙次,協辦人員記嘉獎兩次。
       (2)整編戶數在三百戶以下至一百戶以上者,督導人員記嘉獎兩
            次,主辦人員嘉獎兩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乙次。
       (3)整編戶數在一百戶以下者,督導人員、主辦人員、協辦人員
            各記嘉獎一次。
        2.各戶政所於門牌整編工作圓滿達成後,依規定陳報敘獎。
  (八)整編其他應注意事項:
        1.戶政事務所辦理轄區門牌整編時,對已編釘違建房屋仍應隨同
          原依附之號碼整編為附號,對於未申請門牌編釘之違章建築物
          ,不列入整編及核發門牌證明書,應以預留門牌號辦理。
        2.門牌整編生效後,道路牌之豎立,應由戶政事務所函請鄉(鎮
          、市)公所儘速辦理,以顯著文字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