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 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為高雄銀行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以 下簡稱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定之從業人員。
本自治條例所稱從業人員權益補償,以本細則第十九條所定之權益補償 範圍為限。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