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體處字第 107707614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22條條文及第 6條附表1、附表2、第21條附 表3,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雄市體育處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規範本府運動發展局經管之運動場地、設施及設備(以下簡稱本場地)
之使用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運動發展局。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本場地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繳納各項
費用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但場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者,得不適
用之。

下列人員就本場地之運動場及球場為一般使用時,得免繳場地使用費: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曾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一屆全國性或國際性綜合型運動賽會獲前三名者
    ,或其他具體育傑出表現經報本府核定者。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得減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全國性或國際性綜合型運動賽會如附表三。

下列人員就本場地之游泳池為一般使用時,得免購買門票。但仍應購買平
安保險票: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學校、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辦理團體教學。
三、本市里(鄰)長。
四、本市傑出市民。
五、本市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現任委員。
六、符合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福利優惠措施者。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得減免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於使用前十五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