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8月16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特字第11035757200號函 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路),包括下列各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
    (三)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四)高雄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五)高雄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各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交通局或其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應協調各該
    機關協助辦理。

三、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
    (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1.教育輔助器材、教材教具及圖書借用與管理。
          2.建置及維護特殊教育相關網絡。
          3.規劃及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4.協助辦理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5.研究及推廣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6.辦理特殊教育宣導、評鑑及訪視。
          7.提供特殊教育專業諮詢與輔導。
          8.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工作。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1.規劃中心年度活動並彙集年度成果。
          2.研發及推廣資優教育課程與相關教材。
          3.辦理資優教育相關社群、研習與計畫。
          4.蒐集、研發與運用資優教育資源。
          5.提供資優教育諮詢與輔導。
          6.建置及維護中心網站。
          7.辦理資優教育訪視與評鑑。
    (五)輔導團:
          1.研發製作特殊教育教材、教具。
          2.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辦理教學觀摩。
          3.建立與蒐集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
    (六)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1.協助辦理特殊教育進階研習。
          2.提供諮詢專線服務。
          3.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作。

四、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各
    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教育輔助器材
    、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評估
    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特殊教育資訊網所建置之各單位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各單位申請
    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六、教育局應邀集各單位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聯繫會報,規劃及檢討特
    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前項會報,每學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