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新行政中心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2月23日高雄市政府九十五高市府都開字第0950007588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應取得新行政中心之土地價款與相關規劃、設計、興建、改良、
      擴充及其設備之費用。
  二、為取得前條本基金來源之相關支出。
  三、辦理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都市計畫變更相關費用。
  四、償還本基金融資之本息。
  五、前條第六款開發之相關支出。
  六、其他有關本基金之行政支出。

  本基金應設高雄市新行政中心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
  九人至十七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委員中,有關機關代表一人及專家學者四人由高雄市議會推派之。
  本會委員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之規定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