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相
關業務執行機關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負責主管範圍內珍貴樹木之保護事項。
二、本府教育局:負責所屬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內珍貴樹木之保護事項。
三、本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
(一)負責珍貴樹木提報。
(二)宗教團體及轄區內其他珍貴樹木之保護事項。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負責珍貴樹木地區之都市計畫相關配合事項。
五、本府其他機關負責經管土地內珍貴樹木之保護事項。
前項業務劃分如涉及二個機關以上之事項或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決定
之。
本府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有保護各公共工程範圍內珍貴樹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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