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三字第0980035194號令修正公 布第 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相
  關業務執行機關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負責主管範圍內珍貴樹木之保護事項。
  二、本府教育局:負責所屬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內珍貴樹木之保護事項。
  三、本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
    (一)負責珍貴樹木提報。
    (二)宗教團體及轄區內其他珍貴樹木之保護事項。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負責珍貴樹木地區之都市計畫相關配合事項。
  五、本府其他機關負責經管土地內珍貴樹木之保護事項。
  前項業務劃分如涉及二個機關以上之事項或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決定
  之。
  本府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有保護各公共工程範圍內珍貴樹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