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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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路基:係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份,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
路基穩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
二、路面:係指承受車輛、行人行駛(走)部份在路基上以各種材料舖
築之承受層。
三、路肩:係指路基有效寬度減除路面寬度,所剩兩側之路基面。
四、路拱:係指道路橫向坡度曲線。
五、人行道:係指騎樓、走廊及劃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
及人行地下道。
六、交通島:係指設於道路路幅內,高出路面之構造物,用以區分各向
、各型車輛及行人適當使用道路之安全設施。
七、專用道路:係指各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
道路。
八、平交道:係指市區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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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或公私團體機構自行興建尚未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應向市區道路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照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之規定辦
理。
前項自行興建之道路完成後之保養、維護,得依照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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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依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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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需各種表冊及書籍格式除已有規定者外,由道路主管機關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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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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