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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6日起失其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高雄市政府 高市府四維工建字第號公告廢止;並自11月16日起失其效力)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1月24日高雄市政府92高市府工建字第0920063162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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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 1月 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90000711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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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 3月2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90016702號公告發布 第 6條條文無效,效力溯及至該辦法修正發布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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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 9月 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90053639號令修正發 布刪除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法秘字 第0990078115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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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6日起失其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高雄市政府 高市府四維工建字第號公告廢止;並自11月16日起失其效力)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