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造執照工程造價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工建字第1000093191號函自 民國100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8年11月20日高雄市政府(78)高市府工建字第35790號函訂定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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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2年2月19日高雄市政府(82)高市府工建字第3385號函修正發布 ;並自8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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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2月17日高雄市政府(86)高市府工建字第32250號函修正發布 ;並自86年3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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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7年2月23日高雄市政府(87)高市府工建字第5896號函修正發布 ;並於87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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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2月5日高雄市政府(88)高市府工建字第4142號函修正發布; 並於88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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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高雄市政府(91)高市府工字第07004號函修正發布; 並自91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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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50046486號函修正發布 ;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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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6年4月1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60019695號函修正發 布;並自96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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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工建字第1000093191號函自 民國100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