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三)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主管二人。
(四)本府社會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五)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六)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五人。
(七)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得依
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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