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8月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1000086061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三)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主管二人。
  (四)本府社會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五)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六)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五人。
  (七)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得依
    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