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審議之公平性,並提供規劃設計之參
考,以加速辦理建造執照預審時程,爰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
照預審審議原則(下稱「本原則」)。
|
十一、開放空間範圍內為供公眾休憩使用之目的,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後
得結合綠化設置景觀牆、水池及雕塑品等公益性設施,惟不得妨礙
公眾通行及休憩,設置規定如下:
(一)景觀牆僅得設置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內,其相對高度不得
超過二點五公尺,且超過一點五公尺部分應達五分之一以上
透空,長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水池設置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內,其面積不得超過該廣場
式開放空間面積之五分之一,設置於沿街式開放空間範圍內
,其面積不得超過該沿街式開放空間面積之十分之一。
(三)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雕塑品應提出相關圖說進行個案合理性
之討論。
|
十二、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規定:
(一)五層樓以下建築物且採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
十條設計者,各棟建築物屋頂、屋頂突出物或露臺應以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為優先。
(二)一宗基地內建築物,應設置設計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以上之太
陽光電,且不得低於八峰瓩,可結合曬衣曬被區設計,並應
符合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三)第一、二款因個案條件特殊者,並經預審小組審議同意,不
在此限。
(四)建築物採外牆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或外表採用包覆太陽
光電之建材者,其前開設置面積得以一點五倍合計納入太陽
光電發電設施總設計容量計算。
|
十三、採用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申請建造執照預審之案件,其建築
物防災、節能、通用化及智慧化設計規定如下:
(一)該宗基地內六層樓以上之建築物依附表規定設置。
(二)該宗基地內五層樓以下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設置:
1.建築物防災設計:符合附表分類一至少二項。
2.建築物節能設計:應全面採用省水器具。
3.建築物通用化設計:建築線至各戶建築物出入口應有無障
礙室外通路設計。
4.建築物智慧化設計:預留光纖寬頻設備空間。
|
十四、經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核准後,申請建造執照(含變更設
計)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再提送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
:
(一)開放空間部分:
1.開放空間位置或型態變更幅度大於百分之十。
2.開放空間面積減少幅度大於百分之五或大於五十平方公尺
。
3.綠化面積減少大於百分之十或喬木數量減少大於百分之十
。
(二)建築物量體部分:
1.建築物高度變更大於百分之十,或樓層數增加者。
2.原核准之最大允建總樓地板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其增
加幅度大於百分之一或大於一百平方公尺者。
3.汽車或機車停車數量增減幅度大於百分之五且大於十輛者
。
4.須再提送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者
。
(三)公共服務空間部分:
1.公共服務空間位置變更幅度大於百分之十。
2.公共服務空間面積增減大於百分之五。
(四)高雄厝設計部分:
1.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原核准內容所設置之
設施或設備項目增加者。
2.高雄厝設計各項設施設備樓地板面積合計增加大於百分之
五且大於五十平方公尺者。
(五)其他涉及原預審小組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內容變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