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工務建字第 109315982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11點至第14點,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原名稱:高雄市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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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建立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審議之公平性,並提供規劃設計之參
    考,以加速辦理建造執照預審時程,爰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
    照預審審議原則(下稱「本原則」)。

十一、開放空間範圍內為供公眾休憩使用之目的,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後
      得結合綠化設置景觀牆、水池及雕塑品等公益性設施,惟不得妨礙
      公眾通行及休憩,設置規定如下:
      (一)景觀牆僅得設置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內,其相對高度不得
            超過二點五公尺,且超過一點五公尺部分應達五分之一以上
            透空,長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水池設置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內,其面積不得超過該廣場
            式開放空間面積之五分之一,設置於沿街式開放空間範圍內
            ,其面積不得超過該沿街式開放空間面積之十分之一。
      (三)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雕塑品應提出相關圖說進行個案合理性
            之討論。

十二、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規定:
      (一)五層樓以下建築物且採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
            十條設計者,各棟建築物屋頂、屋頂突出物或露臺應以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為優先。
      (二)一宗基地內建築物,應設置設計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以上之太
            陽光電,且不得低於八峰瓩,可結合曬衣曬被區設計,並應
            符合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三)第一、二款因個案條件特殊者,並經預審小組審議同意,不
            在此限。
      (四)建築物採外牆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或外表採用包覆太陽
            光電之建材者,其前開設置面積得以一點五倍合計納入太陽
            光電發電設施總設計容量計算。

十三、採用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申請建造執照預審之案件,其建築
      物防災、節能、通用化及智慧化設計規定如下:
      (一)該宗基地內六層樓以上之建築物依附表規定設置。
      (二)該宗基地內五層樓以下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設置:
            1.建築物防災設計:符合附表分類一至少二項。
            2.建築物節能設計:應全面採用省水器具。
            3.建築物通用化設計:建築線至各戶建築物出入口應有無障
              礙室外通路設計。
            4.建築物智慧化設計:預留光纖寬頻設備空間。

十四、經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核准後,申請建造執照(含變更設
      計)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再提送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
      :
      (一)開放空間部分:
            1.開放空間位置或型態變更幅度大於百分之十。
            2.開放空間面積減少幅度大於百分之五或大於五十平方公尺
              。
            3.綠化面積減少大於百分之十或喬木數量減少大於百分之十
              。
      (二)建築物量體部分:
            1.建築物高度變更大於百分之十,或樓層數增加者。
            2.原核准之最大允建總樓地板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其增
              加幅度大於百分之一或大於一百平方公尺者。
            3.汽車或機車停車數量增減幅度大於百分之五且大於十輛者
              。
            4.須再提送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者
              。
      (三)公共服務空間部分:
            1.公共服務空間位置變更幅度大於百分之十。
            2.公共服務空間面積增減大於百分之五。
      (四)高雄厝設計部分:
            1.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原核准內容所設置之
              設施或設備項目增加者。
            2.高雄厝設計各項設施設備樓地板面積合計增加大於百分之
              五且大於五十平方公尺者。
      (五)其他涉及原預審小組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內容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