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違字第10870520100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5點,並自109年9月10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市既存違建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且未經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交通,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予拍照建檔列管:
  (一)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地上一層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淨深
        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其設置於地上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
        超過九十公分。
  (二)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雨
        遮,深度在六公尺以下,且高度未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
        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高度為準。
  (三)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露臺之無壁體棚架,未超過該樓層
        高度,且面積每戶合計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四)未以基礎定著於土地之守望相助崗亭等設施,面積在四平方公尺
        、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且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
        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五)於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之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並符合
        下列規定:
        1.上方所設置之頂蓋或橫樑,高度不得低於四點五公尺。
        2.占用通路後所餘通行土地之淨寬應達四公尺。
  (六)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地下室停車空間坡道出入口至
        緩衝車道間之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棚架寬度向車道兩側各延伸之寬度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高度未
          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
          高度為準。
        2.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
          間隔(巷)。
  (七)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五樓以下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
        體曬被(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且深度未超過八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
  (八)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曬被
        (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2.有留設距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通道。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五、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以拍照列管:
  (一)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並符合下
        列規定:
        1.非面臨六公尺以下巷道。
        2.其高度未超過當樓層高度。
        3.設置於地上一層建築物外牆者,淨深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設
          置於地上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超過九十公分。
        4.前目無壁體雨遮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淨深不得超過六十公
          分。
  (二)於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之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並符合
        下列規定:
        1.上方不得設置頂蓋或橫樑。
        2.占用通路後所餘通行土地之淨寬應達四公尺。
        3.以立柱方式做為信箱使用部分,上方得以非永久性材料設置頂
          蓋或橫樑,並以設置一處為限。
  (三)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雨
        遮,深度在六公尺以下,且高度未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
        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高度為準。
  (四)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地下室停車空間坡道出入口至
        緩衝車道間之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棚架寬度向車道兩側各延伸之寬度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高度未
          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
          高度為準。
        2.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
          間隔(巷)。
  (五)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五樓以下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
        體曬被(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且深度未超過八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
  (六)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曬被
        (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2.有留設距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通道。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