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市既存違建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且未經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交通,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予拍照建檔列管:
(一)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地上一層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淨深
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其設置於地上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
超過九十公分。
(二)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雨
遮,深度在六公尺以下,且高度未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
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高度為準。
(三)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露臺之無壁體棚架,未超過該樓層
高度,且面積每戶合計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四)未以基礎定著於土地之守望相助崗亭等設施,面積在四平方公尺
、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且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
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五)於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之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並符合
下列規定:
1.上方所設置之頂蓋或橫樑,高度不得低於四點五公尺。
2.占用通路後所餘通行土地之淨寬應達四公尺。
(六)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地下室停車空間坡道出入口至
緩衝車道間之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棚架寬度向車道兩側各延伸之寬度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高度未
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
高度為準。
2.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
間隔(巷)。
(七)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五樓以下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
體曬被(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且深度未超過八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
(八)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曬被
(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2.有留設距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通道。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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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以拍照列管:
(一)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並符合下
列規定:
1.非面臨六公尺以下巷道。
2.其高度未超過當樓層高度。
3.設置於地上一層建築物外牆者,淨深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設
置於地上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超過九十公分。
4.前目無壁體雨遮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淨深不得超過六十公
分。
(二)於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之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並符合
下列規定:
1.上方不得設置頂蓋或橫樑。
2.占用通路後所餘通行土地之淨寬應達四公尺。
3.以立柱方式做為信箱使用部分,上方得以非永久性材料設置頂
蓋或橫樑,並以設置一處為限。
(三)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雨
遮,深度在六公尺以下,且高度未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
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高度為準。
(四)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地下室停車空間坡道出入口至
緩衝車道間之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棚架寬度向車道兩側各延伸之寬度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高度未
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
高度為準。
2.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
間隔(巷)。
(五)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五樓以下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
體曬被(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且深度未超過八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
(六)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曬被
(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2.有留設距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通道。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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