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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衛檢字第10831231000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條文及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衛檢字第1000001505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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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衛檢字第10340014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第8條、第11條條文及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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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衛檢字第10831231000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條文及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高雄市衛生檢驗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第四條 申請衛生檢驗者,應依附表之收費標準繳納檢驗規費。但本辦法未明定之 檢驗項目,得參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收費。
附表-高雄市衛生檢驗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