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廠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高雄市政府九十六高市府環四字第0960030694號令修 正公布第 4條、第10條條文及附表(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各資源回收廠回饋設施使用範圍內之居民、機關、學校、資源回收
  廠之員工得免費使用回饋設施。
  本府所屬各機關、市議會及本府以外其他環保機關,因業務需要,於不
  妨礙前項居民使用權益下,得申請免費使用回饋設施。
  前二項情形,各資源回收廠得酌收保險費用。

  各項回饋設施之收費標準,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附表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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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廠回饋設施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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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池收費標準:                                        │
  │票價(元/場次/人):                                  │
  │(一)全票:新臺幣(以下同)八十元。                    │
  │(二)半票:四十元(限學生及學齡前兒童)。              │
  │(三)學校申請從事教學活動者,票價以八折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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