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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3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環六字第0990014884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環保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 6月10日高雄市政府91高市府環六字第0910025763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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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 7月 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字第0960033410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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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 3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環六字第0990014884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五條
執行機關得就每年違反本法所實收之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 檢舉人獎勵金,並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