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金管理委員會設置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環四字第098003523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5點(原名稱: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基金管理委 員會設置要點之訂定原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