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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金管理委員會設置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環四字第098003523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5點(原名稱: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基金管理委 員會設置要點之訂定原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環保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 8月1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環四字第0910038983號函訂定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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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6月1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環四字第098003523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5點(原名稱: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基金管理委 員會設置要點之訂定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