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象: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工(技工、工友、駕駛、隊員及其他
相當職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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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表揚名額,每年以二十五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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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標準:最近三年內未依本要點表揚,亦未受刑事處分、行政懲處
,且年終考核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並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
: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
(三)行為及工作上有優良表現,服務態度優良。
(四)對本職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興革建議,經採行確具成效。
(五)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職工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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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拔程序:
(一)各機關推薦績優職工應提經考績委員會或職工考核委員會審議通
過,邀請機關產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表達意見供參,並將合於
選拔標準人員具體事蹟表於年度中送各一級機關評審遴薦,具體
事蹟格式如附表。
(二)各一級機關薦送人數在二名以上者,應排列優先順序於每年依規
定時限函報本府評選。
(三)本府績優職工之評選由本府人事處初核後,送請本府評審小組審
議後簽陳市長核定。該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一
人、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研考會、法制局等機關主任秘書
及秘書處總務科科長組成,並由副秘書長兼召集人。委員所屬機
關職務出缺時,由本機關法定代理人或同官等同層級或同官等次
一層級人員遞補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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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規定:
經核定當選人員,於本府員工月會中公開表揚,每人頒發獎狀乙幀、
獎金一萬元,給予公假五日,並刊登本府公報,以資鼓勵。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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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遴薦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未奉核定前,如發現有不良事蹟或重大過
失時,應函報本府取消遴薦,如當選後則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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