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績優職工選拔表揚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三字第0970059427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至第7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對象: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工(技工、工友、駕駛、隊員及其他
    相當職務人員)。

三、選拔表揚名額,每年以二十五名為原則。

四、選拔標準:最近三年內未依本要點表揚,亦未受刑事處分、行政懲處
    ,且年終考核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並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
    :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
  (三)行為及工作上有優良表現,服務態度優良。
  (四)對本職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興革建議,經採行確具成效。
  (五)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職工表率。

五、選拔程序:
  (一)各機關推薦績優職工應提經考績委員會或職工考核委員會審議通
        過,邀請機關產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表達意見供參,並將合於
        選拔標準人員具體事蹟表於年度中送各一級機關評審遴薦,具體
        事蹟格式如附表。
  (二)各一級機關薦送人數在二名以上者,應排列優先順序於每年依規
        定時限函報本府評選。
  (三)本府績優職工之評選由本府人事處初核後,送請本府評審小組審
        議後簽陳市長核定。該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一
        人、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研考會、法制局等機關主任秘書
        及秘書處總務科科長組成,並由副秘書長兼召集人。委員所屬機
        關職務出缺時,由本機關法定代理人或同官等同層級或同官等次
        一層級人員遞補擔任。

六、獎勵規定:
    經核定當選人員,於本府員工月會中公開表揚,每人頒發獎狀乙幀、
    獎金一萬元,給予公假五日,並刊登本府公報,以資鼓勵。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七、各遴薦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未奉核定前,如發現有不良事蹟或重大過
    失時,應函報本府取消遴薦,如當選後則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