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港市建設合一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4月1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22517號函修正發 布第 5點、第 6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海洋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相關事務,並置幹事七人,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主
    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