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企字第10231027100號函修正 第3點、第5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
    人兼任;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副執行長一人
    ,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顧問一人,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或該署代表一人兼任。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各組主辦機關首長或副首長
    兼任,承主任之命綜理組務;置組員一人,由各組主辦機關指派業務
    主管一人兼任,辦理組務:
  (一)預防宣導組:由本府教育局主辦,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局
        、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兵役局、新聞局、人事處、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更生保護會協辦。
  (二)保護扶助組:由本府社會局主辦。
  (三)危害防制組:由本府警察局主辦,教育局及衛生局協辦。
  (四)就業輔導組:由本府勞工局主辦。
  (五)戒治服務組:由本府衛生局主辦,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及警
        察局協辦。
  (六)綜合規劃組:由本府衛生局主辦,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
        察局及新聞局協辦。

五、本中心設高雄市毒品危害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就本中心
    業務推動提供協商、諮詢意見及建議。諮詢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中心主任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中心副主
    任兼任;一人為委員兼執行秘書,由本中心執行長兼任;一人為委員
    兼副執行秘書,由本中心副執行長兼任;其他委員除本中心顧問為當
    然委員外,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團體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一)本府所屬機關代表十人,由民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觀光
        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兵役局、新聞局及人事處等機關
        首長或副首長兼任。
  (二)法務部或司法院等所屬機關代表一人。
  (三)具有醫療、警政、社政、教育或法律專長之學者、專家或民間戒
        毒、拒毒相關機構代表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諮詢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本中心每六個月召開工作會議一次,由執行秘書或其指派人員召開會
    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