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以本府經費進用之各機關臨時人員,於進用前非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及通過者,不得進用之:
(一)審核程序:
1.各進用機關應填具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及具體事實表,陳報本
府。本府為審核臨時人員進用事宜得設審核小組,由本府行政
暨國際處指派簡任人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其他成員分別由本府
行政暨國際處、人事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勞工局等機關指派
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一人共同組成。
2.以代收代付經費或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進用之臨時人員,應
由進用機關填具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具體事實表陳報其一級
機關審核,一級機關審核後並應將審核結果函送本府備查。
(二)審核原則:
1.進用人數不得超過進用機關一百年度實際進用臨時人員之人數
。
2.各機關臨時人員,如係協助機關辦理常態性之一般行政業務者
,應依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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