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14427號函修正發 布第 3點及第 5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委員十三人,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
  (一)副市長二人。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副秘書長二人。
  (四)本府財政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
  (十一)本會指定之人員。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襄理會
    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地政處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