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理資訊系統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62724號函修正發 布第 2點、第 7點及第 8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地政處處長分別擔任正、副召集人,另置委員
    二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五人。
  (二)下列機關(構)、單位代表各一人:
        1.內政部資訊中心。
        2.內政部地政司。
        3.內政部營建署。
        4.內政部消防署。
        5.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6.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
        8.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9.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10.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三)本府所屬機關下列人員各一人:
        1.民政局副局長。
        2.財政局副局長。
        3.教育局副局長。
        4.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5.工務局副局長。
        6.社會局副局長。
        7.警察局副局長。
        8.消防局副局長。
        9.衛生局副局長。
       10.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11.捷運工程局副局長。
       12.資訊處副處長。
       13.主計處副處長。
       14.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構)及單位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在年度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