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地政處處長分別擔任正、副召集人,另置委員
二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五人。
(二)下列機關(構)、單位代表各一人:
1.內政部資訊中心。
2.內政部地政司。
3.內政部營建署。
4.內政部消防署。
5.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6.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
8.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9.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10.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三)本府所屬機關下列人員各一人:
1.民政局副局長。
2.財政局副局長。
3.教育局副局長。
4.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5.工務局副局長。
6.社會局副局長。
7.警察局副局長。
8.消防局副局長。
9.衛生局副局長。
10.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11.捷運工程局副局長。
12.資訊處副處長。
13.主計處副處長。
14.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構)及單位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在年度預算內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