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命名規劃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1000062578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並刪除第10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道路命(更)名之規劃、研究及審核等事宜。
  (二)有關本市道路之命(更)名事宜與其他機關之聯繫、協調、配合
        事宜。
  (三)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管制事宜。
  (四)其他有關道路命名之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民政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二)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
  (三)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學者專家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小組另置諮詢委員七十六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市各區區長。
  (二)本市各區里長代表三十八人。
    前項各區里長代表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及諮詢委員如因職務變更或無法執行職務時,得予解聘。

四、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二
    人,由本府民政局派員兼任,負責本小組業務推動及各項聯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