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區公所、警察機關、地政事務所等移送
或查報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執行爭議或疑義之處理。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及第五
十五條規定函送案件之處理。
(三)相關機關(單位)之權責分工及同時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違規案
件處理事宜。
(四)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追蹤列管事項之移送。
(五)非都市土地違規查處相關作業規定之研訂。
(六)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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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聯合取締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召開前,各機關如有提案,應繕具提案單,送交本小組提會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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