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特色觀光資源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企字第103301737號函修正發布 第8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十二人,除由本市茂林區公所、
    桃源區公所及那瑪夏區公所之觀光業務課室主管擔任外,其他幹事由
    下列機關各指派一人擔任: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本府農業局。
  (四)本府觀光局。
  (五)本府工務局。
  (六)本府文化局。
  (七)本府交通局。
  (八)本府新聞局。
  (九)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