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因公出國案件核辦權責如下:
(一)權責劃分:
1.市長依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及省市政府首長差假處理要點,陳
報行政院備查。
2.一級機關及區公所首長應陳報本府核定。
3.二級機關首長應陳報一級機關核定。
4.各級學校校長應陳報本府教育局核定。
5.第一目至第四目以外人員由各服務所在機關核定。
(二)依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執行或無需本機關負擔經費經核給公
假之因公出國案件,依前款權責劃分規定核辦。
(三)變更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或未列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並動
支本府經費支應之案件,應陳報本府核辦。但出國經費係中央
機關專案專款補助者,不在此限。
依授權核定之因公出國案件,應由各機關將核定簽案影本及出國表件
分送本府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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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因公出國人員返國後,應依高雄市政府公務出國報告作業要點規定
,提出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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