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100.01.06.訂 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考字第108311257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13點,並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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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機關因公出國案件核辦權責如下:
    (一)權責劃分:
        1.市長依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及省市政府首長差假處理要點,陳
          報行政院備查。
        2.一級機關及區公所首長應陳報本府核定。
        3.二級機關首長應陳報一級機關核定。
        4.各級學校校長應陳報本府教育局核定。
        5.第一目至第四目以外人員由各服務所在機關核定。
    (二)依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執行或無需本機關負擔經費經核給公
          假之因公出國案件,依前款權責劃分規定核辦。
    (三)變更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或未列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並動
          支本府經費支應之案件,應陳報本府核辦。但出國經費係中央
          機關專案專款補助者,不在此限。
    依授權核定之因公出國案件,應由各機關將核定簽案影本及出國表件
    分送本府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備查。

十三、因公出國人員返國後,應依高雄市政府公務出國報告作業要點規定
      ,提出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