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110302515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至第4點、第6點、第9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任務為統合本府警察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衛生局、毒
    品防制局、新聞局、經濟發展局等機關及民間機構之資源,加強預防
    少年偏差行為,協調聯繫各機關(構)共同落實執行少年輔導工作。

三、本會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衛生局局長。
    (七)本府新聞局局長。
    (八)本府毒品防制局局長。
    (九)學者專家四人。
    (十)少年服務團體代表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
    關或團體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府警察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或社會局局長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六、辦理前點輔導之機關(構)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或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由本府教育局、本府
          社會局主辦,本府警察局協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本府教育局主辦;失業少年之輔導就
          業,由本府勞工局主辦。
    (三)失養少年之照顧救助,由本府社會局主辦。
    (四)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由本府警察局主辦,其他相關
          機關(單位)協辦。
    (五)少年施用毒品之輔導、調查,由本府教育局、毒品防制局、社
          會局、警察局主辦,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辦。
    (六)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本府衛生局主辦,其他相
          關機關(單位)協辦。
    (七)其他少年應行輔導事項之辦理機關,由本會視其性質決議定之
          。

九、為強化少年輔導功能,得遴聘當地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備輔導專業
    學識或經驗人士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為本會少年輔導志工,協助
    從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
    本會志工招募、教育訓練及運用等事宜,依志願服務法及本會志願服
    務人員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副總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局長、本府社會局長兼任,襄助總
    幹事處理會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擔任,
    承總幹事之命,辦理少年輔導工作相關決策之擬定及執行;幹事八人
    ,執行各業管少年相關工作,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機關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新聞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毒品防制局代表一人。
    前項幹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