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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 府四維勞關字第1000109874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勞工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7月16日高雄市政府八十八高市府勞二字第19127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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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6月11日高雄市政府九十高市府勞二字第22427號令修正發布 第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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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5年7月10日高雄市政府九十五高市府勞二字第0950031539號令 修正發布第 3條、第6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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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勞二字第0980012657號令修正發布 第 6條及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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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 府四維勞關字第1000109874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
法規異動
廢止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