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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 市府四維勞教字第1000091187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7月30日起失其效 力)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勞工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0月15日高雄縣政府八十八府秘字第158333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1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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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3年1月30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三府法一字第0930000630號令增訂 公布第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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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三府勞福字第 0930171760號公告修 正公布第8條條文及附件(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 法秘字第0990078115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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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 市府四維勞教字第1000091187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7月30日起失其效 力)
附件下載
附件-高雄縣勞工育樂中心各場地使用費用標準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