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公共行政(外語)役役男服
勤管理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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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政府公共行政(外語)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
責區分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研考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統籌役男員額申
請、分配及督考等事項。
(二)高雄市政府各用人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役
男之勤務分派與督(輔)導、表報填送、宿舍安排及生活管理
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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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勤
(一)役男執行之輔助性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1.協助辦理英譯諮詢、推廣服務、聯繫通報、資料整理等工作
。
2.協助提供外籍人士洽公指引、口語服務、導覽解說等工作。
3.協助辦理提升國人英語力建設計畫相關業務及營造國際生活
環境有關之一般性行政工作。
4.協助英語網站相關資料維護。
5.協助建置英語環境、業務聯絡等工作。
6.協助服勤單位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7.辦理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二)服勤單位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役男
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三)役男勤務之指派須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
力,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並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
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四)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實施職前講習或在
職訓練。各項講習或訓練均應排定法紀及安全教育課程,並定
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五)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統一製發,服勤時穿
著,如有停役、提前退役、禁役或服役期滿時,僅服裝之役籍
名條、替代役徽章、管理幹部名條需繳回服勤單位。
(六)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識別標
誌,衣著保持整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鞋、襪應著
黑色,皮鞋保持光亮。頭髮定期修剪,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
染黑髮以外之髮色,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
(七)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但因業務需要,得
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所延長服勤時間,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
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八)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及紀念日放假規定;服勤
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
實施。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停止放假日時間,應予事後
補休。
(九)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派
出單位核給差旅費。
(十)役男執行公務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
給交通費。役男使用服勤處所之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三點之
輔助性工作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善盡使用保管
責任。
(十一)基於管理需要,本府研考會得推薦優秀役男參加管理幹部甄
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擔任管理幹部,協助役男服勤
及生活管理等工作。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
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
單位檢具事證,提報本府研考會函轉需用機關國發會解除其
職務。
(十二)基於管理或任務需要,得由本府研考會依勤務需求,統一調
派各服勤單位役男協助外語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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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活管理
(一)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對役男應負
管理及督導責任。
(二)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視
役男為單位之一分子,嚴禁體罰、凌虐、欺侮或其他不當行為
。
(三)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規定,及服勤單位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
(四)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
者,依情節輕重,施予懲處外;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
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五)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
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府研考會
及國發會。
(六)役男擅離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
知本府研考會及國發會。
(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服勤單位應依重大事故與
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之規定,立即妥為處理,並以電
話或傳真通知本府研考會及國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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