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行政(外語)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研發字第 10301229100號函修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3點、第5點,並自函頒下達日施行(原名稱:高 雄市政府社會役(外語)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規約)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研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公共行政(外語)役役男服
    勤管理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約。

二、高雄市政府公共行政(外語)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
    責區分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研考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統籌役男員額申
          請、分配及督考等事項。
    (二)高雄市政府各用人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役
          男之勤務分派與督(輔)導、表報填送、宿舍安排及生活管理
          等事宜。

三、服勤
    (一)役男執行之輔助性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1.協助辦理英譯諮詢、推廣服務、聯繫通報、資料整理等工作
            。
          2.協助提供外籍人士洽公指引、口語服務、導覽解說等工作。
          3.協助辦理提升國人英語力建設計畫相關業務及營造國際生活
            環境有關之一般性行政工作。
          4.協助英語網站相關資料維護。
          5.協助建置英語環境、業務聯絡等工作。
          6.協助服勤單位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7.辦理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二)服勤單位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役男
          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三)役男勤務之指派須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
          力,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並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
          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四)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實施職前講習或在
          職訓練。各項講習或訓練均應排定法紀及安全教育課程,並定
          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五)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統一製發,服勤時穿
          著,如有停役、提前退役、禁役或服役期滿時,僅服裝之役籍
          名條、替代役徽章、管理幹部名條需繳回服勤單位。
    (六)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識別標
          誌,衣著保持整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鞋、襪應著
          黑色,皮鞋保持光亮。頭髮定期修剪,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
          染黑髮以外之髮色,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
    (七)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但因業務需要,得
          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所延長服勤時間,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
          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八)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及紀念日放假規定;服勤
          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
          實施。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停止放假日時間,應予事後
          補休。
    (九)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派
          出單位核給差旅費。
    (十)役男執行公務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
          給交通費。役男使用服勤處所之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三點之
          輔助性工作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善盡使用保管
          責任。
    (十一)基於管理需要,本府研考會得推薦優秀役男參加管理幹部甄
            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擔任管理幹部,協助役男服勤
            及生活管理等工作。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
            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
            單位檢具事證,提報本府研考會函轉需用機關國發會解除其
            職務。
    (十二)基於管理或任務需要,得由本府研考會依勤務需求,統一調
            派各服勤單位役男協助外語勤務。

五、生活管理
    (一)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對役男應負
          管理及督導責任。
    (二)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視
          役男為單位之一分子,嚴禁體罰、凌虐、欺侮或其他不當行為
          。
    (三)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規定,及服勤單位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
    (四)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
          者,依情節輕重,施予懲處外;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
          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五)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
          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府研考會
          及國發會。
    (六)役男擅離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
          知本府研考會及國發會。
    (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服勤單位應依重大事故與
          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之規定,立即妥為處理,並以電
          話或傳真通知本府研考會及國發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