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行國職字第 10930142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8點、第9點,並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秘書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憑本府核發之有效停車識別證(以下簡稱停車證
    );無停車證之車輛,禁止進入。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四維行政中心停車場管理規定如下:
    (一)地面停車場:
          四維行政中心以外之機關學校或其他基於公務必要而持有停車
          證之車輛,或本府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人員使用之車輛停放。
    (二)地下停車場:
          1.四維行政中心各機關公務汽車停放。
          2.一級機關首長以上公務汽車駕駛之機車停放。
          3.領有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之四維行政中心員工,
            得申請停放車輛。
          4.四維行政中心員工之自行車,得申請停放於地下二樓停車場
            南側之自行車置放架。

九、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管理規定:
    (一)地面停車場:
          1.鳳山行政中心以外之機關學校或其他基於公務必要而持有停
            車證之車輛,或本府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人員使用之車輛停
            放。
          2.騎乘機車者,得免持證進入地面停車場,並應將機車停放於
            機車停放處;違規停放者,得拍照後逕行移置其他適當處所
            保管。
    (二)地下停車場:
          1.鳳山行政中心各機關公務汽車停放。
          2.一級機關首長以上公務汽車駕駛之機車停放。
          3.領有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之鳳山行政中心員工,
            得申請停放車輛。
          4.鳳山行政中心員工之自行車,得申請停放於前棟地下一樓停
            車場之自行車置放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