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憑本府核發之有效停車識別證(以下簡稱停車證
);無停車證之車輛,禁止進入。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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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維行政中心停車場管理規定如下:
(一)地面停車場:
四維行政中心以外之機關學校或其他基於公務必要而持有停車
證之車輛,或本府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人員使用之車輛停放。
(二)地下停車場:
1.四維行政中心各機關公務汽車停放。
2.一級機關首長以上公務汽車駕駛之機車停放。
3.領有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之四維行政中心員工,
得申請停放車輛。
4.四維行政中心員工之自行車,得申請停放於地下二樓停車場
南側之自行車置放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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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管理規定:
(一)地面停車場:
1.鳳山行政中心以外之機關學校或其他基於公務必要而持有停
車證之車輛,或本府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人員使用之車輛停
放。
2.騎乘機車者,得免持證進入地面停車場,並應將機車停放於
機車停放處;違規停放者,得拍照後逕行移置其他適當處所
保管。
(二)地下停車場:
1.鳳山行政中心各機關公務汽車停放。
2.一級機關首長以上公務汽車駕駛之機車停放。
3.領有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之鳳山行政中心員工,
得申請停放車輛。
4.鳳山行政中心員工之自行車,得申請停放於前棟地下一樓停
車場之自行車置放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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