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府辦理績優基層人員選拔表揚之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績優基層人員應經考核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檢附遴薦表(如附表)送各該一級機關評審遴薦。
(二)各一級機關薦送人數在二名以上者,應排列優先順序,於每年依
規定時限函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
(三)績優基層人員之評選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初核,並提送本府評審
小組審議後,簽陳市長核定。
前項第三款之評審小組審議時,得邀請機關產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
表達意見。
第一項第三款之評審小組置委員八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一人擔任召集
人、餘由行政暨國際處、政風處、法制局、勞工局等機關主任秘書,
及三位具勞動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機關代表之委員職務出缺時
,由該機關指定簡任官或主管層級人員遞補。
|
七、各遴薦機關對所遴薦人員,於當選前,如發現有不良事蹟或重大過失
時,應函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取消遴薦;於當選後始發現者,則撤銷
其當選資格,並由遴薦機關追繳已領受之獎狀(牌、座)及獎金,尚
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