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秘書、科長、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
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之。
|
本規程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