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澎湖縣政府行政處府行法字第 10213001922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2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2年1月1日 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12月31日澎湖縣政府八十八澎府秘法字第74463號令訂定發 布12條;並自8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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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2月21日澎湖縣政府八十九澎府行法字第0487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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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6月15日澎湖縣政府八十九澎府行法字第3090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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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澎湖縣政府九十四府行法字第094130019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2條;本規程修正條文自94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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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 4月17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6130008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2條(原名稱:澎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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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澎湖縣政府九十六府行法字第0961300081號令修正發 布(原名稱為澎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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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00年 3月23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01300197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 100年 7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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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澎湖縣政府行政處府行法字第 10213001922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2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2年1月1日 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
  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
  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業務管理、醫療品質
      管制、緊急醫療救護、早期療育、長期照護、精神衛生、心理衛生
      、山地離島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宣導、非愛滋藥癮替代療法、
      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管理等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藥政
      管理、毒品防制等事項。
  三、保健科:掌理社區健康、癌症防治、婦幼衛生、中老年病防治、職
      業衛生保健、職場健康、菸害防制、復健醫療業務、衛生所業務管
      理等事項。
  四、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防疫物資管理、醫院感
      染管制、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等事項。
  五、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企劃資訊科:掌理衛生企劃、衛生教育、研考、為民服務、資訊管
      理、法制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有關事項。

  本局置科長、科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技佐、辦事
  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必要時得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