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13018832號令修正公布 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漁業人應投保責任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傷亡: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依乘客定額加船員人數,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計算。
  漁業人應為船員及乘客代為投保個人傷害保險,每一乘客或船員之最低
  投保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漁業人應將前項傷害保險金額及保險內容公布於船上明顯處,並載明於
  船票或租船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