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勵動物保護及流浪動物收容處理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13022432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第7條、第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減少犬隻之過量繁殖,鼓勵犬隻節育手術,對於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
本縣)或實際居住在本縣之居民所飼養之犬隻,於本縣之合約動物醫院實
施生殖器官結紮手術者,酌予補助飼主之手術費用支出。其補助之額度以
執業公會所訂之靜脈注射麻醉方式手術收費標準二分之一,不超過三分之
二為準,雌犬每隻補助新臺幣一千元,雄犬每隻補助新臺幣五百元為標準
。
前項接受手術之犬隻必須確實完成政府規定之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接受政府委託登記有案之私立收容所犬隻比照第一項加以補助。

犬以外之動物,貓亦比照犬隻節育推廣予以補助。雌貓每隻補助新臺幣一
千元,雄貓每隻補助新臺幣五百元為標準。

為鼓勵私人設置之動物收容所協助政府收容流浪動物,政府可自公立收容
所選取適當之流浪動物,委託私人設置之動物收容所協助收容。受委託之
機構或法人團體,對所委託收容之流浪動物,每隻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委
託收容之計算以動物終生認定之,即每隻流浪動物以終生補助一次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