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轄海域漁船作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1300591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維本縣沿近海漁業永續經營,保護仔稚魚資源,以及船舶夜間航行安全
,未滿二十噸 (CT2)燈火漁業漁船其船上懸掛金屬燈(含水上燈、水下
燈)最高懸掛數為二十盞,且總瓦數不得超過八十仟瓦;二十噸 (CT3)
以上燈火漁業漁船其船上懸掛金屬燈(含水上燈、水下燈)最高懸掛數為
三十盞,且總瓦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仟瓦。非本縣籍燈火漁業漁船不符合
上述規定者,不得進出本縣各漁港,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
八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之罰鍰。情節重大者則予以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