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本縣沿近海漁業永續經營,保護仔稚魚資源,以及船舶夜間航行安全
,未滿二十噸 (CT2)燈火漁業漁船其船上懸掛金屬燈(含水上燈、水下
燈)最高懸掛數為二十盞,且總瓦數不得超過八十仟瓦;二十噸 (CT3)
以上燈火漁業漁船其船上懸掛金屬燈(含水上燈、水下燈)最高懸掛數為
三十盞,且總瓦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仟瓦。非本縣籍燈火漁業漁船不符合
上述規定者,不得進出本縣各漁港,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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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
八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之罰鍰。情節重大者則予以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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