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分級及應變層次如下:
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以下簡稱第八海巡隊,海上區域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國家公園區域)、台灣港
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馬公管理處(商港區域)、本府農漁
局(漁港區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
隊(以下簡稱第七總隊,其他海岸區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
區巡防局第七二岸巡大隊(以下簡稱七二大隊,其他海岸區域)及本
府環保局(其他海岸區域)應變。
二、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
著之外洩,由第一級權責機關之中央主管單位應變。
三、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行政院重大
海洋油污染處理專案小組應變。
第一級以外之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及其他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
畫實施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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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分工(組織)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機關,包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台
中港隊澎湖小隊、第八海巡隊、第七總隊、七二大隊、交通部航港局
南部航務中心馬公航港科、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馬
公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澎湖防衛指揮部、
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澎湖海洋生
物研究中心、本府環保局、農漁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行政
處、社會處。
二、各成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
項。
三、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如附件一。
四、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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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監測系統:
一、海上(港區)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第八海巡
隊、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馬公管理處負責監測,海
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協助軍港監測,必要時應洽請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湖西供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湖西
供油中心)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第七總隊、七二大
隊、交通部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監測,環保局及農漁局協助監
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海上(其他海域)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第八海巡隊會同其他事
業機構,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二)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澎湖海
洋生物研究中心、本府環保局、本府農漁局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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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由各成員機關分別依肆、海
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分級及應變層次之權責區域,就近爭取時效,先採
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
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三、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經研判屬於縣政府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
中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通知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 5樓),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
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一)海上區域:第八海巡隊。
(二)海岸區域:第七總隊、七二大隊、交通部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澎湖防衛指揮部、本府環保局。
(三)商港區域:馬公管理處。
(四)漁港區域:本府農漁局。
四、海上應變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第八海巡隊負責於油污染現場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
駐:
1.第八海巡隊指派一名海上作業指揮官。
2.第七總隊及七二大隊代表。
3.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馬公航港科代表。
4.馬公管理處代表。
5.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代表。
6.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7.本府環保局代表。
8.本府農漁局代表。
9.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10.鄉市公所代表。
11.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上油污染作業內容
請參考附件五–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相關
事項。
五、海岸應變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本府環保局負責於油污染現場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
駐
:
1.本府環保局指派一名指揮官。
2.第八海巡隊、第七總隊及七二大隊代表。
3.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馬公航港科代表。
4.交通部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
5.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
6.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代表。
7.農漁局代表。
8.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9.鄉市公所代表。
10.相關學術機關及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1.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計畫。
3.評估是否需使用除油劑。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9.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六、商港應變
由馬公管理處統籌商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並依
商港法相關規定辦理,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七、漁港應變
由本府農漁局,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並
依漁港法相關規定辦理,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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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設施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各成員機關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
護保養檢查,各相關機關、單位油污防治設備能量表。
(二)各成員機關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細目及流向通
報本府環保局。
(三)各成員機關及湖西供油中心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
備用;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四)本府環保局每一年邀集各成員機關,檢討本縣海洋污染緊急應變
所需之設備器材、品名、規格、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逐年編列
預算購置。
二、海洋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中心各機關派駐人員聯繫名冊,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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