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澎湖縣政府府授環治字第 1033602334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第7點、第8點及第9點之附件六;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肆、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分級及應變層次如下:
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以下簡稱第八海巡隊,海上區域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國家公園區域)、台灣港
    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馬公管理處(商港區域)、本府農漁
    局(漁港區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
    隊(以下簡稱第七總隊,其他海岸區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
    區巡防局第七二岸巡大隊(以下簡稱七二大隊,其他海岸區域)及本
    府環保局(其他海岸區域)應變。
二、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
    著之外洩,由第一級權責機關之中央主管單位應變。
三、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行政院重大
    海洋油污染處理專案小組應變。
    第一級以外之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及其他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
    畫實施應變措施。

伍、分工(組織)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機關,包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台
    中港隊澎湖小隊、第八海巡隊、第七總隊、七二大隊、交通部航港局
    南部航務中心馬公航港科、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馬
    公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澎湖防衛指揮部、
    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澎湖海洋生
    物研究中心、本府環保局、農漁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行政
    處、社會處。
二、各成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
    項。
三、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如附件一。
四、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柒、監測系統:
一、海上(港區)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第八海巡
    隊、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馬公管理處負責監測,海
    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協助軍港監測,必要時應洽請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湖西供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湖西
    供油中心)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第七總隊、七二大
    隊、交通部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監測,環保局及農漁局協助監
    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海上(其他海域)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第八海巡隊會同其他事
        業機構,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二)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澎湖海
        洋生物研究中心、本府環保局、本府農漁局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捌、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由各成員機關分別依肆、海
    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分級及應變層次之權責區域,就近爭取時效,先採
    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
    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三、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經研判屬於縣政府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
    中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通知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 5樓),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
    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一)海上區域:第八海巡隊。
  (二)海岸區域:第七總隊、七二大隊、交通部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澎湖防衛指揮部、本府環保局。
  (三)商港區域:馬公管理處。
  (四)漁港區域:本府農漁局。
四、海上應變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第八海巡隊負責於油污染現場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
        駐:
        1.第八海巡隊指派一名海上作業指揮官。
        2.第七總隊及七二大隊代表。
        3.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馬公航港科代表。
        4.馬公管理處代表。
        5.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代表。
        6.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7.本府環保局代表。
        8.本府農漁局代表。
        9.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10.鄉市公所代表。
       11.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上油污染作業內容
        請參考附件五–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相關
        事項。
五、海岸應變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本府環保局負責於油污染現場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
        駐
        :
        1.本府環保局指派一名指揮官。
        2.第八海巡隊、第七總隊及七二大隊代表。
        3.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馬公航港科代表。
        4.交通部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
        5.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
        6.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代表。
        7.農漁局代表。
        8.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9.鄉市公所代表。
       10.相關學術機關及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1.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計畫。
        3.評估是否需使用除油劑。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9.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六、商港應變
    由馬公管理處統籌商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並依
    商港法相關規定辦理,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七、漁港應變
    由本府農漁局,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並
    依漁港法相關規定辦理,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辦理。

玖、設施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各成員機關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
        護保養檢查,各相關機關、單位油污防治設備能量表。
  (二)各成員機關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細目及流向通
        報本府環保局。
  (三)各成員機關及湖西供油中心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
        備用;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四)本府環保局每一年邀集各成員機關,檢討本縣海洋污染緊急應變
        所需之設備器材、品名、規格、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逐年編列
        預算購置。
二、海洋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中心各機關派駐人員聯繫名冊,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