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福利政策,加強照顧及關懷
慰問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罹患癌症及罕見疾病之重大傷病病患,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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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滿二年以上確定罹患癌症及罕見疾病之居民;在
本縣出生設籍,且父或母有一方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持有證明之嬰兒
,不受設籍二年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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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一)慰問金:每人每年發給本慰問金上限新臺幣二萬元;除籍後當年
度申請案件需自除籍日起算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另已
申領本縣重大傷病婦女生活補助費者,不適用本款補助規定。
(二)健保補助:補助範圍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自付保險
費為限,每月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最高以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
第二目保險對象自付之保險費金額為限;若保費已由各級政府編
列預算補助者,本府不再予以補助,惟未達本款補助最高限額者
,其差額得由本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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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符合第二、三點補助規定者,請檢附下列文件
向戶籍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鄉(市)公所應即查核其相關證明
文件,符合條件申請者應即受理收件,每月三十日前彙集報送本府。
(一)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一)。
(二)甲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三)健保局開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乙份。
(四)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費如在機關投保者,請投
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如由金融機構轉帳交付者,請檢附行政院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中央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開
具之繳費證明)。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乙份。
(六)領款收據乙份(非提供郵局轉帳戶填列,如附件二)。
新申請案件請依規定應備文件提出申請,已冊列補助之舊案僅需填列
申請書提出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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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方式:
(一)慰問金:經查核無誤後逕撥款項,必要時得開立支票或以現金慰
問。
(二)健保補助:
1.每月一日由本府社會處建立代扣繳名冊送請本府民政處資格比
對確定後,再擲送中央健保局列冊補助,其保費自付額由本府
每月與中央健保局結算後逕撥中央健保局。
2.已自行繳費者得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保費核退,申請期限應自中
央健保局通知繳費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
理。
上列補助若遇申請人資格不符補助中斷,視同新案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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