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民意外死亡濟助金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澎湖縣政府社福字第1031204656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最
    高核給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十六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最高核
    給新臺幣二十萬元。本項意外死亡濟助金若與本府其他救助項目相同
    時,僅能擇一申請。有下列因素致死亡者,不予濟助:
  (一)當事人係故意行為。
  (二)當事人自殺行為。
  (三)當事人係犯罪行為。
  (四)當事人因吸食毒品所致。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六)失蹤人口。
  (七)因身體疾病所引起之死亡。
  (八)酒後駕車。
  (九)無照駕駛。
  (十)同一事故已獲理賠強制汽機車責任險。

七、審核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社會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民政
    處、財政處、行政處、主計處、衛生局、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市
    )公所社會課及依意外事故發生認定之權責相關單位派員;審查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之。
    本審查會議召集時得依需要邀請本組成員以外之本府各單位、專家學
    者代表等列席或報告。
    基於時效需要,凡申請案件與本府前已核定補助案件類同者,得先行
    核發意外濟助金,再由審查小組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