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最
高核給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十六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最高核
給新臺幣二十萬元。本項意外死亡濟助金若與本府其他救助項目相同
時,僅能擇一申請。有下列因素致死亡者,不予濟助:
(一)當事人係故意行為。
(二)當事人自殺行為。
(三)當事人係犯罪行為。
(四)當事人因吸食毒品所致。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六)失蹤人口。
(七)因身體疾病所引起之死亡。
(八)酒後駕車。
(九)無照駕駛。
(十)同一事故已獲理賠強制汽機車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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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核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社會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民政
處、財政處、行政處、主計處、衛生局、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市
)公所社會課及依意外事故發生認定之權責相關單位派員;審查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之。
本審查會議召集時得依需要邀請本組成員以外之本府各單位、專家學
者代表等列席或報告。
基於時效需要,凡申請案件與本府前已核定補助案件類同者,得先行
核發意外濟助金,再由審查小組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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