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澎湖縣政府府社福字第1051203099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代表(民政處、建設處、教育
        處、警察局、衛生局、車船處之局(處)長)共七人兼任。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之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本縣轄內立案
    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