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013008212令訂定發布全 文5條;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觀光類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