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及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申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核准使用期限
屆滿或處理容量已飽和者,應停止使用。但如容量尚未飽和或具有轉運
處理、分類加工功能其處理設備足堪使用者,得於核准期限屆滿前三個
月內申請營運展期(具有轉運處理、分類加工功能者,每次展期不得超
過三年),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二十份: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許可文件影本。
三、營運月報表。
四、現況全景照片。
五、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三個月內土地使用範圍之土地登記謄本及
地籍圖謄本;若屬非自有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增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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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處理場所年處理量不得大於本府核准之年處理量,經查違規屬實者
,命其停止收容餘土一個月至三個月。
收容處理場所應依本府核定之月處理量收受土方。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而於一個月前告知本府,不在此限:
一、遇有特殊情事,有暫時超收土方之必要者,收容量仍不得逾本府核
定收容處理場所月處理量百分之十五。
二、經本府審核確認對週邊交通運輸不致形成重大影響者,得暫時超收
土方;其收容量仍不得逾本府核定收容處理場所月處理量百分之三
十。
收受土方超過月處理量且無前項但書情事時,應於次月五日前檢送相關
資料予以說明;逾期未說明或經查違規屬實者,命其停止收容餘土一個
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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