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275056000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至第7條條文暨編制表;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有形資產組:
    (一)綜合企劃業務:
          1.文化資產政策、施政計畫及法制擬議。
          2.區域型整合及在地守護網絡業務。
          3.文化資產國內外交流合作業務。
          4.文化性資產、眷村文化及世界遺產等業務。
          5.文資研究資料圖書管理及系統維護業務。
          6.文化資產活化利用及經營管理業務。
    (二)有形文化資產業務:
          1.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及古物相關法令
            之增、修訂、釋疑。
          2.縣定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及古物等之
            審議、指定、廢止、公告。
          3.古蹟、歷史建築、聚落等修護工程、再利用計畫及周邊空間
            綠美化營造、規劃設計書圖、工作報告書等之諮詢審查及工
            程督管事宜。
          4.縣定遺址、文化景觀、古物等管理維護及監管計畫。
          5.文化資產保存區劃設及管理制度。
          6.輔導、監督考核各民間團體與個人辦理有形文化資產業務,
            並協助緊急事件處理。
  二、無形資產組:
    (一)無形文化資產業務:
          1.輔導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推廣等
            業務。
          2.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登錄等業務。
          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列冊、傳習推廣。
          4.文化資產保存者(團體)之保存傳習及養成制度。
          5.辦理文化資產理念宣導、人才培育、教育推廣等業務。
          6.保存修復專業人才培訓與人力資源管理。
          7.文化資產保存科學基礎與保存修護技術與工法研究。
    (二)行政業務:辦理研考、採購、文書等業務。

  本所置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