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罰鍰案件之列管、催繳、強制執行
(一)本府各業務單位(機關)發現違法案件應儘速開立行政處分書,
處分書應編印序號並設置登記簿控管。
(二)本府各業務單位(機關)對行政罰鍰案件應積極催繳,以提昇執
行績效。
(三)行政罰鍰處分書之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
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四)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經以書面限期催
告履行,仍未履行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府各業務單位(機
關)最遲應於催告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行政執行法
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五)為節省執行成本,提高行政執行事件效率,每案新臺幣三百元以
下免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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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業務單位(機關)執行目標之控管
(一)本府業務單位(機關)應訂定年度清理計畫,於每年一月底前簽
會本府財政處及主計處並奉核准後送本府財政處列管。
(二)本府業務單位應於每季(三個月為一季,即四、七、十、一月)
十五日前將罰鍰執行收繳情形季報表(報表請於本府財政處網站
下載)送本府財政處彙辦。
(三)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業務單位(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
應即轉入下年度以前年度應收款處理。
(四)本府各業務單位(機關)應將行政執行款專戶送會計單位控管,
並隨時辦理繳庫列管罰鍰案件收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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