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行政罰鍰執行作業及憑證管理規範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財務字第10425027200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罰鍰案件之列管、催繳、強制執行
  (一)本府各業務單位(機關)發現違法案件應儘速開立行政處分書,
        處分書應編印序號並設置登記簿控管。
  (二)本府各業務單位(機關)對行政罰鍰案件應積極催繳,以提昇執
        行績效。
  (三)行政罰鍰處分書之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
        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四)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經以書面限期催
        告履行,仍未履行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府各業務單位(機
        關)最遲應於催告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行政執行法
        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五)為節省執行成本,提高行政執行事件效率,每案新臺幣三百元以
        下免移送強制執行。

四、本府各業務單位(機關)執行目標之控管
  (一)本府業務單位(機關)應訂定年度清理計畫,於每年一月底前簽
        會本府財政處及主計處並奉核准後送本府財政處列管。
  (二)本府業務單位應於每季(三個月為一季,即四、七、十、一月)
        十五日前將罰鍰執行收繳情形季報表(報表請於本府財政處網站
        下載)送本府財政處彙辦。
  (三)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業務單位(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
        應即轉入下年度以前年度應收款處理。
  (四)本府各業務單位(機關)應將行政執行款專戶送會計單位控管,
        並隨時辦理繳庫列管罰鍰案件收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