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地上物,得由各需用土地人視個別財力狀況及 實際情形酌予救濟。
本自治條例,於公共工程用地非以徵收方式取得者,準用之。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內地上物之拆遷補償 救濟,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之各項地上物查估作業,以委託鄉(鎮、市)公 所查估為原則或得委託具有估價師證照之機構辦理查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