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9月 2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0980205354號令修正公布 第 1條、第12條;增訂第14條、第15條;原第14條條文遞改為第16條條 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對於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地上物,得由各需用土地人視個別財力狀況及
  實際情形酌予救濟。

  本自治條例,於公共工程用地非以徵收方式取得者,準用之。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內地上物之拆遷補償
  救濟,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之各項地上物查估作業,以委託鄉(鎮、市)公
  所查估為原則或得委託具有估價師證照之機構辦理查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