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展演二十日以前委託建築師及相關技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
向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建
築物,先行動工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建築師委託書。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三個月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
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
用權利同意書)。
(五)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料圖應依
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繪製。
(六)結構計算書圖。
(七)消防設備圖說及交通影響說明書。
(八)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及現況照片。
〔立法理由〕 工務局修正為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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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所應於展演前五日,檢附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書圖文件
,向建設局申請竣工檢查,經建設局會同消防局、警察局等有關機關勘
驗合格後,以會勘紀錄替代臨時使用許可(憑接臨時電)方得使用。
〔立法理由〕 工務局修正為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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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期間在七日以內之短期展演場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後即可搭建。但高度在二‧0公尺以上之臨時舞臺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上
之臨時攤棚,應經檢附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報請建設局列管,免再依第三
點辦理申請核准程序。
〔立法理由〕 工務局修正為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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