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給予公假,課務由 學校調整安排,如遇跨夜補休者;其補休由學校依差勤規定本權責處 理。 參加校外教學之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若學校經費不足者,得由本府依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之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籌措或學生自費繳 交,收費標準須公開、合理,剩餘部分應退還參加學生;鄉鎮市公所 核定具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之學生,學校應主動協助並酌減 該生繳交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