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屏府教學字第 10223340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刪除第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給予公假,課務由
    學校調整安排,如遇跨夜補休者;其補休由學校依差勤規定本權責處
    理。
    參加校外教學之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若學校經費不足者,得由本府依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之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籌措或學生自費繳
    交,收費標準須公開、合理,剩餘部分應退還參加學生;鄉鎮市公所
    核定具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之學生,學校應主動協助並酌減
    該生繳交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