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國字第 10213727301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實際參加之學
    生始得收費)
  (一)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
        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貧寒家庭酌予免收;其保管、運用、監
        督及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
  (三)教科書書籍費:教科書如由學生自行購買時,應依實際與出版社
        議價之價格收費代辦。
  (四)學生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不住宿者免繳。
  (五)學校午餐費: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
        準,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
        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每生每學期依規定收取,外訂餐盒之學校不
        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
        用應依照本縣午餐工作手冊辦理。
  (六)交通車費: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可比照國光客運優待學生票
        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七)其他代收費用:須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並應邀請家長會授
        權之代表參加。學校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確
        實開立收據。
    前項其他代收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與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
    查,以供本府教育處及相關單位赴校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依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