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實際參加之學
生始得收費)
(一)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
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貧寒家庭酌予免收;其保管、運用、監
督及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
(三)教科書書籍費:教科書如由學生自行購買時,應依實際與出版社
議價之價格收費代辦。
(四)學生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不住宿者免繳。
(五)學校午餐費: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
準,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
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每生每學期依規定收取,外訂餐盒之學校不
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
用應依照本縣午餐工作手冊辦理。
(六)交通車費: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可比照國光客運優待學生票
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七)其他代收費用:須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並應邀請家長會授
權之代表參加。學校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確
實開立收據。
前項其他代收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與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
查,以供本府教育處及相關單位赴校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依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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